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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荣盛石材  来源:www.stone77.com   更新时间:2012-04-30  阅读数:1452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是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司成立以来,荣盛石材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一、劳动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仍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钧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入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三、矿山安全法
    (一)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为技术规范。
    (2)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3)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矿山企业必须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6)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歼石山、民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二)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丁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3)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5)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6)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7)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8)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四、工伤保险条例
    (一)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息职业病的;
    (5)围工外出期间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实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享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服、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难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思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井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